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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再审案件怎么举证
释义
    一、民事再审案件怎么举证
    1、因出现"新的证据"进行再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2、"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
    3、再审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至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被申请人可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提出反证,其举证期限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及《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日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
    4、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再审申请人依法行使举证权利的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再审时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同第三条规定。
    5、在指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对案件的再审审理结果有影响的新的证据的,当事人可申请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6、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明显过长以致影响案件在审限内审结的,法院可责令当事人重新约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7、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8、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该延长的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9、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申请鉴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理。
    10、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属"新的证据"为由不同意质证的,该当事人仍应对该证据发表意见,由合议庭庭后评议认定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如认定属于"新的证据"的,则该证据视为已经过质证。
    二、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亦可称之为“再审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进而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目前再审程序启动的主要原因,自《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数量呈明显增长态势。具体而言,当事人申请再审要符合以下要求:
    1、对象适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只有四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即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审事由,我们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在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存在不法行为四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5、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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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