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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怎样判定效力?
释义
    企业之间的借贷被认定无效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特殊要求
    在过去,我国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对于民间资本的适当控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不能冲击国家金融市场,因此,过去的处理方式是有一定的历史因素的。但现在,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推行,银行被推向市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国家不应强加行政管理和干涉。根据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要求,利率市场将逐步放宽,限制必然减少,因此,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有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私法行为是有效的
    企业与自然人均属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企业之间的借贷作为一种私法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就应当认定是合法的。
    我国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纳入金融管制,由作为政府部门执行金融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规定,并以规章的形式予以取缔,与法律精神不符。
    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上列任何情况之一。
    原先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就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融资业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即使是变相借贷融资也是不允许的。
    从立法角度看,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并不属于合同法所说的“行政法规”,仅仅属于“规章”而已。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意思表示,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不造成合同必然无效,这也是保障社会基本经济秩序稳定的基本法律原则的体现。
    企业之间的接待行为有利于经济发展
    虽然有上述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予以禁止和取缔,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却在屡禁不止的呈现发展趋势,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金融形势的膨胀,企业之间的借贷出现了许多的新形式,或者说是“变相”的借贷。如私募基金等。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也对此予以了充分的注意,在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反映了有关管理部门在这一行为性质上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小编觉得从法理方面或者从有利于发展经济的角度来讲,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为宜。
    
    引用法条: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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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