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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释义   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一)赔偿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二)赔偿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二、什么叫合同缔约过失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行为人要负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这里所谓的“恶意”,指假借蹉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的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第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即在订约时,一方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其财产状况,履行约定能力等情况,不得为了争取与对方订约,吹嘘或夸大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第二,瑕疵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瑕疵。尤其是对于隐蔽瑕疵,必须向对方如实告知。第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确告知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标的物是否属于危险性物品等情况。在订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
    隐瞒上述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实际上已构成欺诈,如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种情况主要指在订约过程中违背许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三、请求对方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一)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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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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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