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警惕侵权 |
释义 | 案件回顾: 7月份,广东深圳和广东中山分别受理了两起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的案件。在深圳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出示了被告转载文章的证据,以及涉案公众号上列了很多公司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公司主营业务做推广的证据,最终获得了1万元的赔偿,并且被告在公众号上公开道歉。 而在中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只要求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并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象征性的赔偿1元钱。原告提供了涉案文章不得转载的信息,并认为“被告经营的公众号是具有盈利的目的,其剽窃行为正是为了增加公众订阅号的关注人数和拉拢广告业务谋利的目的。”不符合“合理利用”。此案还未宣判。 ![]() 法律网知识链接: 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要遵守哪些规定?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规定: 1、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2、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3、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怎样算“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微信公众号转载如何界定“合理使用”? 一般来说,转载只要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著作权人没有明确声明禁止转载),并对著作权人无任何损害,同时清楚署名作者及出处的,就没有侵犯著作权。 比如,微信公众号采用超文本链接的方式,并且链接的是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发布消息的行为还可以理解为一种“受著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从有利于微信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有效性来看,转载范围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内,就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但是,对于某些“改头换面”冒充原创的“转载”行为来说,其无疑构成侵权。 法律网小编提醒:除非在微信公众号中实施的转载构成“合理使用”,即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标准,同时满足《著作权法》的列举式规定。否则,无论著作权人是否声明不得转载,无论转载者是否标明转载来源,其他任何形式的公众号转载行为均构成对源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如果转载者肆意篡改且自诩原创,还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或作者的其他精神权利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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