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健立健康档案。 2、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 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2) 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 3、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 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2) 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 (3) 曾从事对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并已离休、退休或者调离本岗位的; (4) 经职业健康检查,确定为观察对象的。 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参见:关于《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批复(豫人常[1998]48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1月25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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