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可向特定对象推介 |
释义 | 昨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某某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据介绍,今后,私募基金可以向事先已了解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据了解,管理办法出台后,由于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对此,张某某表示,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是,向了解风险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包括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不被禁止。 此外,证监会强调,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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