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为没有受审能力怎么办 |
释义 | 一、鉴定为没有受审能力怎么办 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对于永久无受审能力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那些被告人确实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的案件,由于已不可能继续审理,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终结诉讼。对于那些虽有恢复受审能力的可能,但事实上长期处于无受审能力状态而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也应该裁定终止审理。因为此类案件也存在着时过境迁,再拿来审判,可能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都不太好的问题。更主要的原因是无法预知其何时能恢复受审能力,无限期地延迟审判,只能使案件成为久拖不决的积案、悬案。 二、刑事受审能力的提起与确认。 关于刑事被告人有无受审能力可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或其近亲属、检察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并提出相关的事实依据,由法庭进行审查,法庭认为有必要,应委托专业部门,由专业人士进行司法医学鉴定。审判人员也可依其职权,直接提交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可分为三种,即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中如果是不可逆地永久丧失受审能力,应该在鉴定中加以说明,法庭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三、刑事受审能力如何鉴定 刑事受审能力指的是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庭审的能力,一般包括对诉讼程序、指控事实、证据的认知和理解及能够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刑事司法中确保被告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既是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要求,也是查明事实进行定罪量刑的实体正义的要求。被告人缺乏受审能力,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无法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鉴于被告人受审能力的重要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无受审能力的,或者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提出被告人可能无受审能力的,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被告人无受审能力的,则一般应当认定被告人缺乏受审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缺乏受审能力,不符合法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的情形,案件无法终止审理也无法退回。也就是说受审能力并非刑事案件结案的事由,法院无法在程序上终结案件,鉴于受审能力的重要性,有必要讨论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鉴定为没有受审能力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刑事被告人被鉴定为没有受审能力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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