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对因肇事机动车投保有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被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讨论尚未完全平息,在实践中笔者又碰到一案件。 甲被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通知被害人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乙找到笔者为其代理。笔者在和乙交谈中了解到甲某交通肇事逃逸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乙为重伤。而甲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强制责任保险。如果说在普通民事案件中要求保险公司作被告尽管有争议,毕竟有过司法判例。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笔者尚未曾经历过。 按照法律的理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属于民事,依普通民事案件可以依保险公司为被告,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也可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实体审查。笔者询问了检察院的公诉人和法院的法官,他们都表示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管怎么样,先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等待法院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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