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交纳的材料 |
释义 |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交纳的材料 经适房上市交易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产权人及隐形共有人带上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单、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拆迁协议、二套房产权证(二居证明可以是产权人或者是配偶、子女的产权房、公房租赁证、土地使用证、商品房契约正本、购房发票完税发票、二居证明上的人均面积必须要达到家庭人口满17平方以上),买方身份证原件。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问题,有的当事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是国家七部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一)条也明文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意见属于国务院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且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三)从近几年来北京(如大兴及顺义)、黑龙江、河南省等地法院的判例看,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也有个别案例认定,涉案房产交易时(2003年)没有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规章,还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均无对购买年限及购买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而且,违反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终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 (四)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并无明确的细化规定,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议,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即为有效;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但在交易中出于避税目的,将交易价格做低,房屋买卖合同仍有效,但是应纳税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补缴税款,并缴付滞纳金。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客户要注意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才可以购买;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等。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二)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注意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要注意核实房屋状况:了解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 (三)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注意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在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时候就有了保障,不会损失太大的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交纳的材料”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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