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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的区别
释义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补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
    1、首先明确,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下位概念,它事实上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了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却产生了对宾馆的赔偿义务。这就是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含义所在。
    2、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补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之间首先要负担连带责任,仅仅是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先后之分。而补充责任,又称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是从不真正连带责任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都是数个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均相对独立。都是数个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
    3、分清了这两个概念,来看你说的这个例题。 第一个问题,夫妻双方离异,一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根本不存在夫妻二人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仅仅是一个责任承担先后的问题,那么这就是一个补充连带责任。 第二个问题:这个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既不属于补充连带责任,也不属于补充责任。
    二、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一)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应发劳动者工资X 25%
    2、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应发劳动者工资 应发劳动者工资X 25%
    3、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及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 25%
    2、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 25%
    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 月工资(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未满一年按一年标准计算)
    计算依据: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资
    2、可主张项目:
    ⑴ 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
    ⑵患重病: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 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X 50%)
    ⑶患绝症: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 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X 100%)
    3、计算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依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 月工资。
    2、计算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X 月工资
    2、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及依据
    1、计算:经济补偿金X 50%
    2、依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九)工资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因为员工在单位会出现很多不同的现象而与单位发生矛盾,而作为过错的单位来说支付补偿金可能也是必要的,但是根据员工在单位的情况也是需要区分补偿金最后数额的计算方式的,如果是单位绝对的过错肯定计算的方式会非常有利于员工的。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顺序和承担责任的范围都不同,承担责任责任人也有不同的分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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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