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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下车时发生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赔不赔
释义
    章先生最近遇上烦心事:不久前,他乘坐公交车下车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然而对于事故发生瞬间的情况,章先生、肇事摩托车司机、公交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有说辞以致赔偿一直无法达成。无奈之下,章先生只有诉至法院。日前,大亚湾法院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依据,判定公交车、肇事摩托车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理赔费用。
    2014年2月4日下午3时42分,章先生正乘坐某公交公司职工张某军驾驶的公交车从霞涌往澳头方向行驶,行驶至AA大道XX公司大门前路段时,章先生在下车过程中,被黄某洋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章先生也受伤了。章先生受伤后先后在霞涌卫生站及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在随后由大亚湾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黄某洋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章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然而,庭审过程中,几方对于章先生发生事故瞬间状态说法不一。原告章先生及被告摩托车肇事司机黄某洋表示在发生本次事故的瞬间时尚未完全从公交车上下来,是在下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然而,被告公交车公司方面称发生事故时章先生已经从公交车上下来了,由于该公交车已在阳光保险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鉴于公交车公司方面的陈述,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原告章先生不属于交强险及第三者险的理赔对象,此外,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章先生主张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营养费也不予认可。
    发生事故的瞬间状态无法判定,任何一方也没有有力的证据。大亚湾法院认为,原告章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予以确认。而大亚湾交警部门作出的黄某洋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章先生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鉴于交通事故发生在原告章先生下车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瞬间章先生是否离开公交车有争议,出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中公交车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均须理赔,两车的交强险应当对原告章先生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部分,由黄某洋向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向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告章先生主张的误工费参照《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医疗费、交通费等参照票据予以证实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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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