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释义 | 依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那么,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应履行那些职责呢?对此,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的赵xx博士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举办的“破产管理人与最新破产案件法律适用暨企业改制重组疑难法律实务高研班”(2007年5月27日)上做了较为详细的讲解。 赵xx博士指出,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整顿三个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能有所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有九项,在此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管理人职责可以细化为以下30个子项: 1、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接管破产企业; 2、有权决定破产企业留守的人员和人数以及财产组合问题; 3、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分配,包括负责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 4、要求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行使财产权,发出清算通知; 6、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7、审计破产企业财务,编制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资产负债表; 8、清理债权、登记申报债权; 9、收回境外财产; 10、追回破产投资权益; 11、完成职工住房的房改、出售; 12、有权对评估结论和评估费用提出异议; 13、经人民法院许可,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14、经人民法院同意,可聘任律师追偿债务; 15、召开债权人会议; 16、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询问; 17、拟定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法院裁定或进行执行; 18、负责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分配,出具债权分配书; 19、可以将实物整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 20、通知债权人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不受领的予以提存,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21、属于他人的财产有权确认取回(但重整条件下例外,须以原协议条件为准); 22、有权决定"别除权",优先受偿; 23、有权确定取消权; 24、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25、追回无效行为所转移的财产或撤销; 26、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7、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活动; 28、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可以申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9、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0、需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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