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行政协议案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协议案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行政协议案件的适用条件是: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什么情况下能使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判决有哪些类型 行政诉讼法判决有以下类型: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等五种判决形式。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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