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相关内容 |
释义 |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相关内容 【摘要】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不是必须进行,需要征得医患双方的同意,已经明确表明要求调解的,在确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后,属于医疗事故的,即可进入调解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一、医疗事故调解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1、主持行政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名称; 2、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情况。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患者的姓名、性年龄、职业,住址,疾病情况等,如果参见调解的不是患者本人,还应当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如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等; 3、医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提供的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 4、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主要为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履行方式、生效时间、对双方今后与该争议有关权利、义务的影响等; 5、医患双方签字,主持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6、调解书一式3份,医患双方各1份,卫生行政部门存档1份。 调解不成功的,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调解。 二、医疗事故行政报告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其报告的有关内容定如下: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科室;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医务人员; 3、在发生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要过失行为和造成过失行为的主要原因; 4、确认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对患者的损害程度; 5、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情况;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整顿措施,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 7、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和追究责任程度的建议; 8、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副本; 9、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 多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多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调解必须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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