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多少日 |
释义 | 一、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多少日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多少日法律上并未确定,但规定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三、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法律网提醒,简易程序开庭流程如下: 1. 审理前的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 开庭审理; 3. 宣判与送达: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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