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申请时间有何规定 |
释义 | 一、财产保全申请时间有何规定 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交申请书,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满足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三、财产保全申请需要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对方财产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 4.财产为对方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 5.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和证明材料应当一次性提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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