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决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行为 |
释义 | 一、如何判决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行为 犯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下处罚: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网提醒,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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