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类别 依据 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二年 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 一年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十年 继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8条 二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条例》第29条 十五日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39条 三个月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三十日 最长诉讼期限 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第35条 一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