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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权审查标准
释义
    一、破产债权审查标准
    《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职责,但对于如何审查无操作规范,有的管理人仅凭对申报材料审查就迳行登记;有的管理人直接将申报资料与债务人账务核对,债务人账务上记载了就予以的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甚至,对证据不足、缺乏证据而不予确认的,管理人就不予登记。
    从《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具有两个职责:
    1、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
    2、编制债权表。所谓债权的登记造册,就是管理按照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登记所申报的债权情况,在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无需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债权人提交什么材料就登记什么,管理人还可以根据申报债权所需材料,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而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则不能纯粹地按照债权人申报材料编制,它要求管理人对登记造册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将审查的判断结论编入债权表中。所以,管理人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不是完全的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还应包括对部分实体内容的实质审查。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至五十六条对债权申报类别、如何申报以及补充申报债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管理人如何审查债权人申报资料
    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已知债权人申报通知书》,填写《债权申报表》并附证据材料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收取债权人申报材料时,应当向债权人收取申报材料原件,并向债权人出具收条。
    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中,管理人审查程序仅仅是债权确认的开始,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法院的裁定确认都需要对债权原始证明的审查,因此,在收取债权人申报资料时应当收取债权证明原件。对确实不能提供的原件亦应与原件核对,确认与原件无误的情况下收取复印件。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申报债权受偿情况也会通过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从这点上看,债权人也没有必要保留证明原件。
    三、申报债权由谁通知
    《破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在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人员紧缺,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破产管理人以法院名义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一并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法律文书、《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对如何提交申报资料一目了然,管理人的工作就能事半功倍。同时管理人应将送达凭证妥善装订保管,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
    由于该项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自行通知,还是委托管理人代为履行通知职责,有关通知材料均应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破产债权审查标准的相关内容。破产债权中管理人承担了审查债权的职责,其中包括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以及编制债权表。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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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