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恶意躲避情况下 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释义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债务人债务人恶意躲避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 2006年10月张某向林某购买了煤炭,但没有向林某给付货款,林某多次找到张某催讨,但张某采取躲避手段,林某多次寻找张某未果。2008年3月彭某找到了张某,并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张某偿还2万元货款并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林某煤款拾陆万元整,限2008年12月付清”的借条。但之后张某并没有及时履行偿还煤款的义务,林某多次亲自寻找张某、向公安机关询问张某去向均未能找到张某。2014年4月17日,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张某偿还拾陆万元货款的债权诉讼。 【争议】 本案中,林某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因张某未偿还货款,林某的债权已经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08年3月张某写下欠条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在此期间林某虽然多次自己寻找或者通过公安机关寻找张某的下落,可是并没有找到张某,林某催款的权利意思表达不能送达给张某,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但是,法律最初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是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力者丧失胜诉权,承担不利后果,是对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权利的一种督促。立法者在诉讼时效制度时,除设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外,还规定了诉讼延长机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司法具有能动性,法官在面对法律无具体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根据立法原则及目的进行合理解释分析。 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欠款而躲避,该躲债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而林某是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应该对其债权请求权予以保护,林某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延长至林某向法院诉讼之时。对林某的胜诉权的保护,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公平、正义原则,有助于树立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倡导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社会文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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