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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后
释义
    一、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强调,即使抵押物归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所有了,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并未因此而消灭,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依然不变,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案例】甲公司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先后向A、B、C三个银行各借款500万元,A、B、C的抵押权登记时间A>B>C,三笔债权同时到期:(1)正常情况下,假定债权到期后,该办公楼拍卖所得价款为1200万元,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500元,再清偿B银行的债权500万元,最后余下的200万元清偿C银行的债权。(2)如果在债权到期前,A银行买下了该办公楼,购买价款是1400万元,①甲公司将抵押物处分给A银行应当取得B、C银行的同意。②A银行支付的购买价款1400万元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选择提前清偿债务人,应当先清偿A银行,再清偿B银行,最后清偿C银行,C银行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100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如果选择提存,到期后,如果甲公司无法清偿债权的,提存价款应当先用于清偿A银行,再清偿B银行,最后清偿C银行。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累计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甲以厂房抵押,如果乙银行在2014年6月1日将3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银行,那么丙银行对厂房不享有抵押权。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比如上例中,乙银行对甲公司最高额债权是1000万元,以厂房抵押,如果甲将厂房还抵押给了丙,丙的债权是200万元,如果厂房的拍卖价款是1100万元,乙的抵押权在先,丙在后。那么拿出1000万元清偿给乙,剩余的100万元清偿给丙。假设甲与乙协商,将乙的最高额债权变更为1100万元,但这个变更就损害了丙的利益。最高额债权确定后,就不能变更债权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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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