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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生育是否有权要求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
释义
    事件起因
    陈女士在某企业上班,后来怀上了二胎,并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并要求公司照常发放其工资,另外对于生育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要求公司支付。公司要求陈女士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陈女士未能提供,公司不予发放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于是,陈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津贴。
    问题焦点
    非法生育是否有权要求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
    法理分析
    (一)女职工生育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所述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合法生育”。但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列明了对女职工生育“必须合法”的限制条款,并明确提出了非法生育单位不支付生育医药费、停发产假工资。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违反法律生育”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不能够享有法律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所支付的对价,非法生育导致劳动者无正当合法的理由而不工作,就不能够领取该对价。
    (二)非法生育能否得到生育津贴
    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2011年7月1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53至56条明确了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和生育津贴发放的规定。其中,第56条列明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几种情况分别是:(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生育津贴本质上系国家财政支付,由当地社保部门发放,职工领取津贴的相对方是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只履行代发的义务,所以职工可以领取津贴的前提是其生育行为理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三)非法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工资
    从法律规则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生育权的保障规定较为明确。《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同时在第23条中将“生育”一词做出扩大解释,将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和哺乳,都列入享有休假的范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或视同其正常参加劳动并支付工资。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合法生育权的保护。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对违法生育产假工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工资福利待遇。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属于生育医疗费的范畴。由此可以推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费和产假工资的待遇。
    法院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难以证明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陈某无法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予生育的证明,公司无法申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并无过失,因此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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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