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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相邻用水、排水的主要法律规定
释义
    有关相邻用水、排水的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
    ……
    98.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自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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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