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
释义 |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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