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 |
释义 | 核心提示: 一、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报酬 一、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照他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该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务,但定作人需要的不是劳务,而是劳务的成果,承揽人仅进行了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定作人来说毫无意义。 (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付给定做人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能够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一般而言,它在市场上不能买到,并在合同成立时不存在。 (三)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工作,并且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承揽成果交由第三人完成。 (四)承揽合同是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动产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五)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因而是双务、有偿合同。同时承揽合同的成立无需也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因而又是诺成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的种类繁多,除《合同法》规定的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典型合同外,比较常见的还有翻译合同、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等。 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 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技术条件等完成承揽工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接受材料并诚实使用。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或者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选取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在工作中应当诚实使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 保管义务。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保密义务。定作人对承揽的工作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有义务为其保密。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5. 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担保其无瑕疵的义务。《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 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 不得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中途变更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接受。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验收并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迟延接受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和材料费。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这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工作成果的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还应支付材料费。如果定作人违反此义务,承揽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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