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继承是怎样的情形下发生的 |
释义 | 一、代位继承是怎样的情形下发生的 代位继承的发生的前提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遗产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代位继承遗产范围规定如下: 1.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2.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3.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4.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5.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6.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比如住房公积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代位继承可以放弃吗 代位继承可以放弃。具体来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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