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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释义
    一、担保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规范的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
    规范的性质不同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担保保证期间怎么约定
    担保保证期间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保证期间届满还能主张债权吗
    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限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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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