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 |
释义 | 一、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时间。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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