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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界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罪责
释义
    一、如何界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罪责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二罪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均有不同:
    1.食品监管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2.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
    3.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滥用食品安全管理的职权或者对食品安全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4.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在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可以举报吗
    可以,假冒伪劣产品归工商部门管理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热线举报。
    同时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制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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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