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都可以生了解到一旦立案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审理的。但是从立案到审理的时间虽然是具有一定的时限,但是并没有实际的规定。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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