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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有哪些情形
释义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有哪些情形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情形有: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律师收费有哪些种类
    法律网提醒您,律师收费有下列三种:
    1.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
    2.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
    3.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
    
    三、民事纠纷律师怎么收费用标准
    可以由律师和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进行收费的相关标准为:无财产争议案件,在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等。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引用法条:
    [1]《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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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