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
释义 | 一、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为: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期限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书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 3.事实和理由:内容包括双方生活期间资金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等等。 4.落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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