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才需要立案。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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