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复发的认定必须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
释义 | 一、工伤复发的认定必须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工伤复发的认定必须准备如下相关材料: 1.旧伤复发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实)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X光片、CT片及报考单、医学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原件; 6.如有严重毁损的部位需提交彩色近照。 (注:如本人需要上述材料请在申报之前自行复印备份。) 二、工伤复发鉴定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复发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三、工伤复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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