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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可以作为反担保人提供担保
释义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反担保人提供担保
    可以作为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主体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担保人被起诉的自保方式如下:
    1.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角度表明自身义务的消失。
    2.主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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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