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 |
释义 | 一、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是: 以挪用资六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六百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资金罪的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法律网提醒您,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三、挪用资金罪需要哪些证据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要证明犯罪事实清楚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据:证人证言、银行汇款、转账记录等。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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