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吗 |
释义 | 一、对于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吗 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具体表现在: 1.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3.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4.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 许多患者认为只要和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就主张医疗事故,这个观点是不对的。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就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再需要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获得赔偿。 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网提醒,医疗事故已经限缩为认定行政责任的范畴,而医疗损害则是主张民事赔偿的依据。 ![]() 三、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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