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规定 |
释义 |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规定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法律谷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损害商业信誉罪量刑 损害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损害商业信誉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损害商业信誉罪应该由犯罪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审理的法院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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