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欺诈罪的客体特征 |
释义 | 一、破产欺诈罪的客体特征 破产欺诈罪的客体特征是指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即与破产管理活动有关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则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即侵犯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破产欺诈罪的主体 破产欺诈罪的主体是破产人本身、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人。法律网提醒,当破产人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时,应当追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级职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人是指参与破产程序,与破产处理有关的破产财产保管人、清算人、法院破产执行人员或其他负责监督、保管财产的人员等。这类人员如果其行为对债权人、破产人造成侵害,或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破产欺诈犯罪主体。 三、破产欺诈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破产欺诈罪客观方面有如下特征: 1.破产之成立必须以企业之经营确属破产或濒临破产为前提。 2.欺诈活动是破产欺诈罪的本质特征。在破产欺诈罪的诸种欺诈行为中不外两种情况: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前者如捏造债务、无偿转让财产及对未提供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等的,后者如放弃债权等。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两种方式兼而有之。 3.破产欺诈活动须发生于破产前后的法定期间和解、整顿过程或破产程序中。中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一系列禁止行为是指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的期间内。 4.情节严重是构成破产欺诈罪的必备要件。考察破产欺诈行为是否严重,首先应考察该欺诈行为对犯罪对象即债权人所造成的实际上的财产损失数额的大小。其次,考察破产企业欺诈行为的方式,即采用了什么手段。再次,考察破产企业的欺诈行为的动机、目的及行为后的态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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