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利法人出资可以请求什么机关撤销 |
释义 | 一、营利法人出资可以请求什么机关撤销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营利法人的出资人的责任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行为,应当是在其合法享有的权利基础上进行的行为,如果不是基于出资人的权利,也不构成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行为。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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