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2.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5.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 6.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的受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法律网提醒,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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