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适用什么案件,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一、特别程序适用什么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网提醒: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 3.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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