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隐私权的主体 |
释义 | 一、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为: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保护。 3.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较为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主体 我国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 1.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 2.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 三、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包括以下的内容: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和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引用法条: [1]《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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