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书的时间 |
释义 | 一、提存公证的时限 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二、提存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债务依据及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交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什么是公证提存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提存公证法律效力: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提存公证书的时间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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