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人必须拥有哪些基本权利 |
释义 |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如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共有十一项,还有纳税人的义务,共有九项。 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出本质性的纳税人权利,所涉及的权利都是一些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本质权利便是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具体义务都是在这样一个本质权利下派生出来的。没有本质上的权利,具体的权利就没有意义。比如,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这项义务的规定是为了税收收入的实现,而税收收入实现的目的,则是为了政府具备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由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派生出的首先也不是各种具体权利,而是较高层次的纳税人基本权利,即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也可表述为: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支配权等,由于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纳税人的权利还可以扩展为财产权、平等权等。 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如果政府不给予纳税人这个权利,拒绝跟纳税人就税收问题进行对等谈判,纳税人维护自己财产权的本能和欲望也不会因此而降低。谈判桌上办不到的事情,纳税人会 “挪到”谈判桌下面去进行,那就是偷逃税收。一个纳税人权利缺乏的社会,一定是纳税人偷逃税现象极为严重的社会,而且偷税之风不可抑止。因此,只有一个办法,给纳税人以应得的权利。如果现在这些权利让政府垄断着,那么就应当还给纳税人。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和谐社会的实现,政府只能委曲求全,没别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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