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一、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1、当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启破产程序,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见到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无论是债权人发动的破产程序还是债务人发动的破产程序,债权人均可申请登记并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3、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有权提前获知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事事项,不参加会议并不丧失所应享有的权益,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取决于债权额的大小; 4、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 5、债权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践中,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申请回避一般是认为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与个别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公正执行职务的,这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略有不同,应注意加以区别; 6、债权人认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无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 7、对债权人会议的某些决议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进行复议。 ![]()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停止申请对债务人的个别强制行程序和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 2、债权人有义务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对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债权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在和解整顿期间,债权人非依和解协议不得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务。 三、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权力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实现债权、转让债权、放弃债权、主张违约赔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而关于“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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