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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共同生活的夫妻是否应共同承担债务?
释义
    近几年,随着经济纠纷案件的上升,“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007年,姚某和陈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09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后陈某辞去原有工作,与姚某一同前往宁波做生意。2012年6月,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10月,姚某因其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围,向朋友李某某借款30万元,李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陈某的银行卡汇入30万元,同日,姚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数次催讨,姚某均已资金缺少,一时无法归还,但李某某在催讨过程中发现,姚某和陈某已经在2012年离婚了,但自己之前并不知情,而陈某在自己催讨期间还购买了一辆轿车,于是认为姚某称没有资金是借口,是想逃避不想归还,于是向律师咨询,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一方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告知李某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义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作为例外情形,虽然是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责任。而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本案例中,姚某和陈某虽然早已离婚,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且李某某和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又是合法有效的,姚某与陈某虽已离婚,双方本不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的法律基础,但根据李某某陈述的情况,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陈某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姚某使用,用以接收所借款项,使李某某误以为姚某和陈某没有离婚的重大事实,李某某是基于对姚某夫妻二人的共同信任,才将款项借给姚某,故陈某在本案例中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双方应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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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3: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