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债找上门 四种情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债主为讨钱,将欠债人的前妻告上法庭。理由是钱是欠债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前妻无端收到法院传票,不搭理也不出庭。在被判败诉还钱后,她才急忙上诉至广州中院,但最终因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日前被终审驳回上诉。 2012年4月13日,阿锋向阿伦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阿伦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广州白云法院。2012年10月31日,二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阿锋一次性支付阿伦欠款50000元。 然而,阿锋并未履约,阿伦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5月20日,阿伦再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阿锋已将财产转移至其妻阿宝名下,造成执行困难,请求法院判令阿宝对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阿宝与阿伦已经离婚,借款发生在阿伦与阿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不应诉前妻被判还债 收到法院传票后,阿宝不愿意到庭应诉。白云法院一审认为,因阿锋所举债务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阿宝应对上述债务属于阿锋个人举债行为以及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负举证责任,但阿宝拒绝到庭应诉,该行为视为其放弃抗辩,法院遂判决阿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阿宝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她称,对于前夫与阿伦的借贷纠纷毫不知情。而自己因为不懂法,所以没有出庭。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已写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阿宝还补充,阿锋是在赌场向阿伦借的高利贷。但阿锋反驳称,自己借款是为了做生意。另据阿宝陈述,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套房子和一辆汽车,都归自己所有。阿锋与别人合伙做承包车辆的生意。 终审:借款为两人共同债务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阿宝未到庭参与诉讼,表明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视为对阿伦诉讼请求的认可。 其次,尽管阿锋和阿宝已经离婚,但是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两人离婚时,两人主要的共有房产和汽车均分给了阿宝,表明阿宝享受了夫妻共同经营生意的成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阿宝享有了阿锋借款的收益,依法视为涉案借款为阿锋和阿宝的共同债务。 再次,阿宝主张阿锋是在赌场向阿伦借的高利贷,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由于阿宝确认阿锋有和他人合伙做承包车辆的生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实阿伦所主张的借款目的的真实性。据此,广州中院亦认定,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四种情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谢友林律师表示,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因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