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不清欠条与借条而吃亏 |
释义 | 在许多人眼里,借条和欠条也许并无区别,却不知如果混淆了两者的概念,把借条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写成借条,都有可能让你吃了哑巴亏有苦说不出。 12月15日,南国法援的律师在接到一名读者的咨询电话后,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广大读者普及关于这“两条”的法律知识。 案例简述: 因一纸欠条被好友告上法庭 北海的李先生来电反映,2003年,他向好友黄某购买一幢房子,当时约定好购房款为38万元,过户费2万元。不料在两人签订购房合同、李先生交完所有房款后,黄某却一直不为李先生过户。直到今年,黄某才告诉李先生要提高过户费,并称要把这几年双方的一些经济往来结算成一张9万元的欠条,他才会把房子过户给李先生。 李先生说,他为了过户房子,无奈之下便签了那张欠条,这张欠条的行文十分简单,只有“李某某欠黄某某9万元”之类的字样,既无还款日期,也无具体款项说明。之后,黄某如约办理了过户手续。近日,李先生突然收到黄某向法院起诉他的消息,得知黄某以那张9万元的欠条为由,要求李先生偿还这笔欠款。 李先生对此十分苦恼。他表示,这些年里他和黄某之间因合伙关系,有不少经济往来,之间的账目其实有些不清不楚。因此,李先生想问问律师:他到底是不是还欠这笔钱、又是否会在这场官司中败诉? 律师解答: 原告需举证欠款成因 对于李先生的问题,李培东律师表示,李先生和黄某之间到底谁对谁错,谁欠谁钱,他无法做出定论,但可以就欠条的举证责任给李先生一些法律解答和建议。 李培东说,按照法律,如要以欠条起诉对方,那原告就有举证的责任,而这个证据,就是指欠款的成因。对此,他作了进一步说明:“黄某既以9万元的欠条告李先生,作为原告,黄某就有义务举证对方所欠款项的成因,如不能合理举证,且被告李先生又能找到相反证据证明所欠款项不存在或已经偿还,那么原告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而对于这张9万元的欠条,李培东律师还指出其存在的漏洞:“一份规范的欠条,不仅要有所欠数额、欠款人和被欠款人等内容,还应该详细列清欠款款项的具体成因。这样才能避免日后有可能引发的纠纷。很显然,李先生的那张欠条既无还款日期,也无具体款项说明,的确不够规范。” 案例延伸: 欠条、借条应严格区分 李培东还表示,欠条的不规范,实际上是对债权人不利。除了欠条写不规范,许多人还常常分不清借条和欠条,把借条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写成借条的事例比比皆是,而因模糊两者概念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吃了亏的,也不在少数。 李培东向记者举例他曾经办过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他的当事人方某是欠款方,因与合作伙伴结算时,尚欠对方5万元。由于分不清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方某便给合作伙伴写了一张借条,当中写明“方某借某某5万元”。一年多后,该合作伙伴便以这张借条起诉方某。直到找到律师咨询,方某才知道,他这种情况应该写的欠条而非借条。 李培东说:“欠条和借条最大的区别,就是举证责任上的区别。仅以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或提出相反证据,欠条持有人就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因此一般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一般很困难。” 因此,虽然方某表示自己其实曾经先后给过合作伙伴一些钱,但因其没有已偿还这笔“借款”的证明,最终败诉。 律师说法: 借条、欠条如何写才规范 到底什么情况下该写借条,什么情况下该写欠条?对此,李培东作出解释:“当别人向你借款时,你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而当别人与你因合伙、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别人欠你的款项时,你就应要求对方写欠条。” 另外,除了举证责任上的区别,借条与欠条还有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在同样约定了还款期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一样的,都是还款日期后两年内;但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则有明显区别: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则是从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怎样的欠条和借条才是规范的?李培东说,欠条应该写明欠款人因为什么事欠下某某人多少钱,金额要大写,并且应写清偿还时限。如果到时不能偿还怎么办,或给多少利息等等。最后还必须有欠款人亲笔签名以及时间。另外,欠条不应由被欠款人代笔,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 而借条相对而言就比较简单,只要有借款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期内利息以及写借条的日期,就算一份完整的借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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