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的起诉 |
释义 | 手持欠条起诉还债 为何仍打不赢官司 鹿寨人刘某手持一张1万多元的“欠条”到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写下“欠条”的陈某夫妇给付欠款10665元。日前,刘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原来,刘某的那张“欠条”仅写上欠款人为陈某,而没有注明人是谁。因为证据不足,刘某惨遭败诉。 手持欠条起诉 原告胜算几何? 2004年期间,刘某在鹿寨县经营木片加工生意,多次与陈某夫妇有业务往来。刘某把木片加工好之后,由陈某夫妇进行销售,货款到最后再结算。当年,双方之间尚有部分余款没有结算清楚。 随后,刘某多次向陈某夫妇追讨欠款,但遭到拒绝。陈某夫妇认为,双方之间的货款已经结算清楚了,他们并未欠刘某的货款。然而,刘某声称,陈某夫妇尚欠其10665元的款项。 2006年5月23日,刘某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上半年,他在经营木片生意时,多次与被告有业务上的往来。当年7月18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他的木片款10665元。当天,被告陈某的妻子以其丈夫的名义写下了一张欠条交到原告手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刘某向法院提起起诉时,向法庭递交了陈某的妻子写下的那张欠条,并以此主张他的权利。 在审理期间,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刘某提交的那张欠条,被告陈某坦承,这是他妻子的手迹。陈某的妻子也承认,那张欠条是她写的。二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 然而,两被告均认为,欠条是写给曾经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梁某的,而且这10665元欠款已经给付完毕,有梁某的收条和银行的给付凭证可以证实。因此,他们没有欠任何人的款项。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是,欠条究竟是写给刘某还是写给梁某?如果是写给梁某,欠条怎么到了刘某的手上?如果10665元欠款已经给付完毕,为何欠条又没有收回来? 刘某坚持欠条是写给他的,10665元欠款也没有给付,因此欠条还在他手中。陈某坚称欠条是写给梁某的,因为有梁某的收条和银行的给付凭证,因此欠条就没有必要收回来了。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对诉请二被告归还所欠之款10665元的来龙去脉陈述不清。原告自述系经营木片加工生意,但对经营该项业务所必须持有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运输证均未办理,没有向法庭提供;庭审中,原告对共拉了多少车木片给被告、多少吨、多少钱1吨、总货款多少、已给付多少,均没有提供任何凭证,且自述相互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仅证明被告陈某尚欠他人货款10665元,并未载明是欠谁的货款,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不能认定原告所持欠条的债权人系原告。 被告陈某给法庭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能证实其有合法经营木片的资格,提供的原料验收单及明细记账本,与原告提供的欠条能相互认证,另鹿寨县雒容某木材加工厂的木片原料验收单5本,均没有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记载,说明原、被告之间没有过木片买卖业务。被告提供的2张银行付款凭证及梁某的收条,证实被告所立欠条后付过款给梁某。 法院认为:有据合法的应当清偿,原告刘某仅凭1张只有被告陈某签名的欠款凭条,且欠条上没有写明债权人是谁的欠款凭据,对欠条上的数目自述不清如何计算出来,且未能提供相应的的证据加以佐证。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条所载金额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8月21日,鹿寨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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